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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举措保障医患纠纷中 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连统一战线》 发布时间:2017/11/7 15:56:33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有的甚至升级为暴力冲突。建议创新举措,在妥善调处纠纷的同时,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医生无后顾之忧,让患者投诉有门。

一、尽快组建市医疗技术鉴定中心

目前,发生医疗纠纷后,主要有三个解决渠道。一是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二是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三是通过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也称医疗过错鉴定。医调委在咨询专家选择上存在人为指定的问题,没有做到由医患双方随机抽取咨询专家,专家库由医务人员组成,没有法医介入,造成同行鉴定同行,很难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同时,过分追求调解率,公信力和中立立场受到一定影响;医学会相对中立,但是与医调委一样,没有法医介入,同时,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集体鉴定,无法在法庭接受质询,与司法要求不符。以上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限制了医调委和医学会作用的发挥,医患双方绕过医调委直接进行诉讼的和通过调解失败的,很少通过医学会进行鉴定,基本上都是选择第三种渠道,通过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但是,我市目前尚无司法鉴定中心或鉴定所开展医疗过错鉴定业务。医患双方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人民法院都会要求去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择北京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有两个弊端,一是增加成本。在北京进行一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其鉴定费基本在1.3万元至1.8万元不等,加上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平均每次原、被告双方由此付出的费用在2.5万元以上。鉴定所需的时间成本更是几倍的增加。据测算,市内四区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低于200件,全市范围数量更大。二是北京的医疗过错鉴定都是法医进行鉴定。这些法医多数都不是临床医生出身,或者脱离临床工作日久,并不熟悉临床工作的新规范、新诊断和治疗手段方法,其鉴定结果往往遭到医患双方的诟病,长此以往,会导致临床医生畏手畏脚,不敢或不愿再从事临床工作。

为了让医患双方在我市就能够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进行鉴定,降低成本,提高鉴定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建议尽快组建大连市医疗技术鉴定中心。中心由市司法局牵头组建,负责对医疗损害案件的鉴定。鉴定人员应将法医和临床医学专家结合起来,从法律和科学的角度共同从事鉴定,其鉴定结论将比较准确、客观、科学,易为医患双方所接受。要求条件建议为本市具有法医师资格的人员(司法机构人员除外)和外市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法医师;本市具有三年以上医学专业副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和外市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由市中院和市卫计委联合出台我市《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规定》(江苏、珠海等省市已出台),要求医调委的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案件的鉴定均由医疗技术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二、推动设立医务人员个人医疗责任险 

国家卫计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到2015年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目前,大连地区没有一家三甲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究其原因,一方面,医疗机构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不等,赔偿额变化较大,担心花冤枉钱。另一方面,承保的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主要是患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医疗行业新技术、新项目的不断开展势必伴随着医疗风险的不断增加。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赔偿数额明显增加,同样在大连地区,患者死亡后,2009年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而2017年的赔偿金额约为80万元,这样势必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扩大参保范围,是降低保费、提高承保保险公司积极性的有效方法。目前国内实施的医疗责任险均是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而医疗机构毕竟数量有限,将医务人员纳入参保范围,设立一种以医务人员个人名义参保的险种或条款,可以有效缓解保费不足,既利于保险公司的经营,也能使患者在受到伤害后有一个可靠的保障,降低医疗损害的风险。为此建议设立“医务人员个人医疗责任险”(以下简称为“个人医责险”),这也将为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提供有效保障。具体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考虑到各岗位发生医疗损害的几率不同,建议各级医疗机构内的临床医师必须参加;护理人员自愿参加;鼓励其它专业医务人员参加。二是按照医疗专业,设置不同的保费及保额。产科、骨科、脑外科以及心血管介入科室发生医疗损害事件的几率明显高于皮肤科、中医科等,可以综合考虑各医疗专业的风险,设置差异性的保费。三是发生医疗赔偿时,参加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额度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医务人员在投保的额度内赔偿;没有参加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由医务人员在投保的额度内由保险公司赔偿。四是医务人员个人医疗责任险应属于“储蓄性”险种,利息按照国家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在医务人员执业终止后(死亡、退休),可以将扣除赔偿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用于购买医务人员个人医疗责任险的保费原则不超过其个人基本收入的10%。

(作者为民盟盟员、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医患关系协调办主任)